关于进一步完善嘉定区优秀人才专项租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嘉人房保办 [2012] 第 2 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嘉定区优秀人才专项租房补贴
实施细则的通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优惠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办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09年起,本区优秀人才专项租房补贴已经实施6批次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营造“汽车嘉定·人才家园”的综合环境,激励优秀青年骨干立足嘉定创业发展,更好地落实优秀人才专项租房补贴政策的效果,经领导小组第八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本区优秀人才专项租房补贴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如下:
一、专项补贴资金的确定及分配
1、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由区财政局安排当年度专项租房补贴资金。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补贴资金额度确定可享受补贴的人数,并提出分配方案,报经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2、符合条件人数超过当年度专项租房补贴人数额度的,由各板块或用人单位定期按照贡献大小、工作年限、租赁情况等因素对本系统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排序,依次轮候。
3、企业板块人员的专项租房补贴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各自承担50%,经费的划拨由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条件
(一)可享受专项租房补贴单位
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可以享受优秀人才专项租房补贴政策的单位范围,在可以享受区优秀人才住房配售政策单位名录的基础上,增加区内其他重点企业和事业单位。
1、可以享受区优秀人才住房配售政策单位名录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确定。
2、区内其他重点企业,由区经委会同各街镇确定。
3、区内事业单位,由区人社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二)可享受专项租房补贴优秀人才
为上述单位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
1、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的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在嘉定区租房居住的优秀青年骨干和优秀应届毕业生。
优秀青年骨干指具有三年(含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的人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优秀应届毕业生指:在高校进行全日制学习,取得本科以上学位和学历的应届毕业生。“211工程”高校毕业、毕业时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称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和学历的优先。
2、优秀人才的学历认定须提供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出具的学历学位验证的复印件。提供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或高校毕业分配报到证的应届毕业生可免予学历学位验证。职称、职业资格的认定须提供职称证书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3、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并提供连续6个月社保缴费记录。
4、租房情况的确定以申请人到区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在嘉定租房的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或出具因房东原因不能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由用人单位和租房所在地的社区共同出具核查证明。
5、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或单位统一租赁房屋中的,不在申请范围;租赁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各街镇人才公寓的,不在申请范围,按照本区人才公寓相关规定执行。专项租房补贴以同一地址住房核发一份计算。居住在同一地址的人员(含家庭成员)有一方以上符合申请条件,以条件相对较高一方申请。
6、凡在2008年6月19日《实施意见》实施前,居住在本区人才公寓或已享受过本区租房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提出申请。但享受新老政策累计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优秀人才
三、专项租房补贴的标准及发放
1、对符合条件并经申请批准获得专项租房补贴的人员,给予优秀青年骨干每人每月补贴600元,优秀应届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400元。享受专项租房补贴人员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2、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每半年集中受理专项租房补贴申请,实行按季度审核发放,在每年的1、4、7、10月将上季度的补贴资金通过指定银行机构发放到个人。
3、申请人需办理指定银行卡,并在申请之时办好将银行卡号填写在申请表中,且银行卡户名须与申请人姓名一致。专项租房补贴发放过程中,享受补贴人员因遗失、购买房产等原因要更改、注销补贴发放银行卡号的,须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上报,各单位在每年的3、6、9、12月15日前随专项租房补贴月报表报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四、办理程序
1、发布信息。各单位获得专项租房补贴分配名额后,在本单位内公开发布信息。
2、个人申请。申请专项租房补贴的优秀人才首先到区房地部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后,填写《嘉定区优秀人才专项租房补贴申请表》,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注:相关表格及说明可在www.jiading.gov.cn下载、查询)。同时,申请人在申请前要承诺:知晓并符合专项租房补贴申请的个人条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嘉定地区无住房且在2008年6月19日后在嘉定地区无房产交易,并同意有关部门对其个人情况及在嘉定区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
3、初审。所在单位对其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实住房情况后,按照各单位情况进行打分或排序,符合条件人数超过当年度单位租房补贴分配名额的,实行轮候。确定本次租房补贴申请人选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4、审核。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高校、科研院所直接报送区科委审核。
企业提交所在街镇审查后,再报送区经委审核。
区属事业单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送区人社局审核。
5、复审。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各相关单位、部门的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租房补贴申请人条件进行复审。
6、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复审后的专项租房补贴申请人选汇总,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该批次获得专项租房补贴的人员名单。
7、公示。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审批确定的专项租房补贴拟分配人选名单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取得专项租房补贴。公示有异议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监察局反映,核实情况后,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与专项租房补贴。
8、发放补贴。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知获得专项租房补贴人员在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并汇总造册,根据用人单位每季度核实上报的人员清单,由银行按季度将专项租房补贴款打入个人银行卡内。专项租房个人补贴自领导小组批准的下月起发放。
五、其他
1、获得专项租房补贴的优秀人才对所租房源不得转租。
2、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有效的租房合同确认申请人的所租住房和该房的月租金。若专项租房补贴的标准超过实际月租金,则以实际发生月租金数额发放。
3、获得专项租房补贴的人员不得合租同一套房屋。
4、对于已获得专项租房补贴的人员,按规定申请购买配售房并获批准的,从开出介绍信办理购房手续的下月起不得再享受专项租房补贴。
5、在嘉定地区购买房产的申请人在申报阶段取得所购房产的,立即停止申报、审批;补贴发放过程中取得所购房产的,享受专项租房补贴人员从购房的下月起不得再享受专项租房补贴。
6、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的个人,在申报审批过程中经查实的,在本政策实施期间不得再申请专项租房补贴。获得专项补贴后发现的,立即停发,同时追回已补贴资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局检举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以及组织、个人。
8、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嘉定区优秀人才专项租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嘉定区优秀人才专项租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意见》自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 租房补贴 完善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
上海市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印发 |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