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工业区关于2014年、2015年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嘉定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15〕48号】文件和嘉定区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关于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嘉工管委(2013)27号】文件的基础上,对嘉定工业区2014年和2015年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继续采用联合审核制度,即由工业区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包括嘉定工业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嘉定工业区教育委员会、嘉定工业区投资服务中心、嘉定工业区总工会、嘉定工业区财政所等5个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联合审核。
二、经市、区两级财政对专项资金按比例提取统筹资金后,下达到嘉定工业区的专项资金,全额用于工业区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工业区财政不提取统筹资金。
三、补贴标准:对于年度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工业区按嘉定区财政下达专项资金的全额拨付;对于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万元以下的企业,工业区按嘉定区财政下达资金的95%拨付。
四、在工业区注册、纳税的各类内外资企业,2014年和2015年间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1、企业根据本市职工职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职工职业培训;
2、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基层一线职工职业培训数超过60%,使企业职工基本得到普遍培训;
3、职工职业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五、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根据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的情况,向工业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工业区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联合审核后,由工业区财政部门核准后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
六、企业申请材料参照【嘉工管委(2013)27号】文件。
上海嘉定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