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工业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15〕39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不断完善细化工业区创业扶持政策措施,现结合工业区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 创业组织补贴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组织,除享受市区两级补贴外,还可申请工业区的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1)在工业区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的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
(2)在工业区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的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以下的青年大学生。
2、补贴内容
(1)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创办的组织,年内带动3人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可自注册登记满一年起12个月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2)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以下的青年大学生创办的组织,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按带动就业情况,可自注册登记满一年起12个月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10000元。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在工业区成功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
2、补贴内容
年内录用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组织,可申请200元/人/月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为24个月。每个创业组织最高补贴人数不超过20人。
(三)贷款诚信补贴
1、补贴对象
在工业区成功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
2、补贴内容
经工业区劳动部门审核通过后,成功申请市级开业贷款,按规定到期还款的组织,可申请一次性贷款诚信补贴2000元。
(四)创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
在工业区成功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
2、补贴内容
(1)经申请成为市级创业见习基地后,录用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创业见习的组织,除享受市区相关政策外,见习结束后可申请600元/人/月的创业见习补贴。
(2)经申请成为工业区级创业见习基地后,录用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创业见习的组织,见习结束后可申请600元/人/月的创业见习补贴。
二、创业服务平台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于被评为工业区级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举办创业活动、培育创业新苗、开展创业培训、评估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场地等组织。
(二)补贴内容
1、孵化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孵化后的组织且享受工业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基地可申请一次性补贴3000元/家。
2、创业活动项目补贴:对于积极营造创业氛围,成功举办有特色的创业活动项目,对工业区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创业服务平台,给予每年3-10万元的活动项目补贴。
三、创业服务工作补贴
(一)补贴对象
1、积极参加各类活动的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
2、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员及志愿者。
(二)补贴内容
1、对于积极参加各类活动的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根据参与情况,给予1000-2000元的工作补贴。
2、对于为初创组织积极提供各类信息和服务的指导员及志愿者,给予300元/家的工作补贴。
3、对于积极参与各类创业活动,主动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志愿者,给予1000-2000元的工作补贴。
四、资金拨付
1、各项促进创业工作补贴由工业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编制预算报财政所,实行专款专用。
2、各项促进创业工作补贴的申请需填写《创业补贴审批表》,由各职能部门核定,经工业区管委会审批后,从补贴资金专户中拨付。
3、以上补贴办法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五、其他
1、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关于继续促进就业、技能培训和鼓励创业的补贴办法》(嘉工管委〔2013〕77号)同时废止。
嘉定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31日
附表:创业补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