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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 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6年“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挖掘我区科普教育资源,发挥科普工作在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中的积极作用,表彰和奖励在科学普及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依照上海市科协相关要求,现将本年度我区“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申报工作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6年5月25日前。

二、申报方式

    请参照附件1执行。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嘉定区科委科普培训科   刘义侠  万琦欣

联系电话:  69989094

E-mail:    liuyixia@jiading.gov.cn

地址:嘉定区博乐南路111号 A204室(邮编:201899)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6年5月19日

 

  附件:

 

  1.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申报2016年“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的通知》

  2.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奖励办法(修订稿)

  3.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附件1: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关于申报2016年 “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上海科普事业发展,全面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夯实将上海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社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经国家科技部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登记同意,由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自2012年起正式设立的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以下简称“上海科普奖”) 2016年申报、评审工作即将开始,根据《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见附件1)和《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2)的规定,现将推荐、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类别

2016年上海科普奖设“科普杰出人物奖”、“科普贡献奖”、“科普成果奖”、“科普传媒奖”及提名奖。

二、申报范围及条件

凡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居住证件,或在本市登记(注册、备案),符合《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均可申报。

(一)科普杰出人物奖授予在本市长期从事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管理或其它科普公益项目,尤其在提高市民科学素养或在科研项目科普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广泛影响力、产生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普项目成果的个人。

(二)科普贡献奖授予在本市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管理或其他科普公益项目中产生显著效益,已具有典型、代表性科普项目成果的个人或组织。

(三)科普成果奖授予原创性优秀科普图书(著作、译著、编著)、科普影视作品、科普音像制品、原创性优秀科普文艺作品(科普剧目、科普广播剧)、科普展教具(含展品和展项)、公益性科普活动等项目。

(四)科普传媒奖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备案)的,专门或主要从事科普宣传,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科普传播载体,包括电视的科普频道或栏目、广播的科普频段或栏目、科普报刊或专栏、科普网站、科普新媒体等项目。

三、申报与推荐

1、科普贡献奖、科普成果奖和科普传媒奖均须以典型和代表性的项目形式申报,且申报个人或组织必须为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单位。

2、科普贡献奖(个人)须由个人申报,且只能填写一位项目主要完成人。

3、科普杰出人物奖是由专家委员会从科普贡献奖中遴选出符合科普杰出人物奖评审条件的个人后投票选举产生。

4、科普贡献奖(组织)须由组织申报,申报对象的填写须按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贡献大小排序,最多不超过5个。科普成果奖和科普传媒奖可选择个人申报或组织申报,其中个人申报的须填写项目主要完成人,如有多人同时申报,按贡献大小排序,最多不超过5人.

5、同一项目或同一申报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奖项,不按规定申报将视为无效申报处理。

6、推荐单位或个人可登录上海科普奖网站(www.shkpj.org.cn)下载《推荐单位/个人信息表》,并参阅《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进行网上审查和推荐。

7、申报个人或组织获得网上申报账号及密码后,登录上海科普奖网站(www.shkpj.org.cn)奖项申报系统,在网上进行填报。申报个人或组织应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及申报表第十项附件的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内容,按规定的格式上传相关附件,并确认材料完整、真实、可靠后在线提交。网上申报通道开启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2016年6月3日。

8、申报个人或组织应将由网络正式提交的申报表及相关附件刻成光盘及打印纸质文本一式3份,并通过推荐单位或个人审核后,将光盘、纸质申报表、附件证明材料及项目成果的原始材料(如最新出版的科普图书、影视作品光盘、音像制品或可以证明实物的图片等),一并于2016年6月10日前寄送至上海科普奖管理办公室。

四、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一)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二)市级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

(三)各区县政府及科委、科协;

(四)各市级协会、学会;

(五)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个人)。

五、评审过程安排

1、奖项申报:2016年4月18日—2016年6月10日(网上申报通道于2016年6月3日24时关闭)

2、专家评审:2016年7月—2016年9月

3、社会公示:2016年10月

4、颁    奖:2016年11月

六、奖励

上海科普奖由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社会组织可参与设置奖项,并享有冠名权。

七、项目成果实施时间规定

项目成果实施时间,是指项目已取得的成果在本市连续开展、推广或应用的时间。

1、科普杰出人物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五年的项目成果(含五年);

2、科普贡献奖: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三年的项目成果(含三年);

3、科普成果奖、科普传媒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二年的项目成果(含二年)。

其他未尽事宜按《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八、申报材料递交及联系方式

1、光盘及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16年6月10日(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地点:上海科普奖管理办公室(上海科普教育促进中心)地址淮海中路1634号506室,邮编:200031。

3、联系人:凤老师      胡老师

电  话:64331342    64332556-811

传  真:64330994

网  址:www.shkpj.org.cn

E - mail:shkpj@shkepu.gov.cn   shkpj@vip.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奖励办法(修订稿)

          2、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奖励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2:

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奖励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上海科学普及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调动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上海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以下简称“上海科普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予等工作。

第三条  上海科普奖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并积极吸引其他社会力量出资参与评奖工作。

第四条  上海科普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予等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上海科普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上海科普奖的指导和监督;奖励委员会下设上海科普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上海科普教育促进中心,负责上海科普奖评审的管理、组织及其他日常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成立上海科普奖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上海科普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上海科普奖设科普杰出人物奖、科普贡献奖、科普成果奖、科普传媒奖,及若干提名奖。

第七条  科普杰出人物奖授予在本市长期从事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管理或其它科普公益项目,尤其在提高市民科学素养或在科研项目科普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广泛影响力、产生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并具有典型、代表性科普项目成果的个人。

第八条  科普贡献奖授予在本市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管理或其他科普公益项目中产生显著效益,已具有典型、代表性科普项目成果的个人或组织。

第九条  科普成果奖授予原创性优秀科普图书(著作、译著、编著)、科普影视作品、科普音像制品、原创性优秀科普文艺作品(科普剧目、科普广播剧)、科普展教具(含展品和展项)、公益性科普活动等项目。

第十条  科普传媒奖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备案)的,专门或主要从事科普宣传,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科普传播载体,包括电视的科普频道或栏目、广播的科普频段或栏目、科普报刊或专栏、科普网站、科普新媒体等项目。

第三章 奖项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上海科普奖每年组织一次评奖,并进行表彰颁奖。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或同一申报个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奖项,违规者将视为无效申报处理。

第十三条  上海科普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二)市级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

(三)各区县政府及科委、科协;

(四)各市级学会、协会;

(五)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个人)。

第十四条  跨单位、跨部门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推荐资料,按规定程序推荐。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推荐的申报个人或组织进行初评,按规定的名额进行推荐,并在申报个人或组织的申报表上提出评价意见后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按有关标准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果和推荐意见,由管理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上海科普奖由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社会组织可参与设置奖项,并享有冠名权。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凡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参与上海科普奖评奖的申报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单位及推荐个人,由管理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进行通报批评、撤销奖励、取消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科普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由上海科普奖管理办公室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以下简称“上海科普奖”)的评奖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办法》第一条中所称“个人或组织”是指在本市从事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的科普工作,具有典型、代表性科普项目成果,为本市科普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条  上海科普奖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奖励经费为100万元。具体的奖金和奖项数额按照当年评审结果确定。

第四条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上海科普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上海科普奖的指导和监督。奖励委员会下设上海科普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上海科普教育促进中心,负责上海科普奖评审的管理、组织及其他日常工作。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程序成立上海科普奖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上海科普奖的评审工作。当年评审专家从由管理办公室设立的专家资源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凡获上海科普奖的个人或项目成果,将由奖励委员会负责推荐参与上海市科技进步奖的评选。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上海科普奖设科普杰出人物奖、科普贡献奖、科普成果奖、科普传媒奖,及若干提名奖。

第七条  科普杰出人物奖每届授予人数为2名,可空缺。科普杰出人物奖获得者每位奖金10万元。

第八条  科普杰出人物奖授予在本市长期从事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管理或其它科普公益项目,尤其在提高市民科学素养或在科研项目科普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广泛影响力、产生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并具有典型、代表性科普项目成果的个人。

第九条  科普贡献奖每届授予数不超过18项,提名奖若干名。

个人:一等奖2项,奖金4万元,

二等奖5项,奖金2万元,

三等奖8项,奖金1万元;

组织:一等奖1项,奖金5万元,

二等奖1项,奖金3万元,

三等奖1项,奖金2万元。

第十条  科普贡献奖授予为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在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管理或其他科普公益项目中已具有典型、代表性的项目成果。项目成果在推动本市科普事业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成果经过三年以上的实践检验,成效显著,取得广泛的传播效果。成果在本市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在同类或同行中有品牌效应,起到示范作用。

(一)科普教育方面,为提升市民和青少年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培养科技人才,成效特别显著;

(二)科普宣传方面,对推进科研成果科普化、增进公众对科学的理解,作出重大贡献;

(三)科普管理方面,组织实施重大科普项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

(四)其他科普公益项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并作出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科普成果奖每届授予数不超过15项,提名奖若干名。

一等奖2项,奖金5万元;

二等奖5项,奖金3万元; 

三等奖8项,奖金1万元。

第十二条  科普成果奖授予为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普成果。成果要主题鲜明,选题准确,能结合社会热点和科技前沿,具有科学性、原创性、新颖性、时效性,通俗有特色,具有科普教育功能。成果受益面要广,有较高的媒体关注度,已为本市科普事业的深入发展做出重要作用。成果经两年以上的应用和实施,受到公众的欢迎,得到广泛的好评,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在同类成果中有品牌效应,起到示范作用。

(一)科普图书(著作、译著、编著):本市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包括著作、编选作品、翻译图书、编译图书、画册等。套书、丛书均可参加评选。套书(即若干本为一套,并形成系列)以一套为单位,须全部完成出版后方可参评;丛书(或称文库,即每个选题为一种,各自独立成本的书)可以一本为单位。科普图书要求选题准确,通俗易懂,形式活泼,传播面广,易于公众接受,具有较强的思想性、科学性、实用性、知识性、趣味性等,有较高的出版量。外文科普作品(中文翻译作品除外)、少数民族文字科普作品,暂不列入本次评奖范围;

(注:科普图书申报时,须在申报表中完整填写作者、版权方和出版社信息,由三方协商确定申报主体,并登录上海科普奖网站www.shkpj.org.cn下载《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图书类项目申报协议》,填写后经双方签字盖章后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二)科普影视作品、科普音像制品、科普文艺作品(科普剧目、科普广播剧等):本市制作公司出品,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科技馆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开放映,在剧院或舞台表演的原创科普作品等。要求主题鲜明、思想健康、内容科学,具有较好的科学普及和教育功能,收视率和观看率比较高;

(三)科普展教具(含展品和展项):可由本市企事业单位制作,并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设计和制作技术,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有较好的互动性。展教具能发挥安全、健康、环保的科普教育功能,具有一定的市场推广量和使用量,具备产品后期管理和服务功能;

(注:科普展教具申报时,须在申报表中完整填写委托方和制作方的信息,由双方协商确定申报主体,并登录上海科普奖网站www.shkpj.org.cn下载《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展教具类项目申报协议》,填写后经三方签字盖章后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四)科普活动:在本市具有较高的公众参与率、满意度、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科普讲座、论坛、展览展示、评选活动等。要求活动主题鲜明、形式新颖,活动主办方有组织实施单位和工作渠道,有开展活动的丰富经验、活动经费和规范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科普传媒奖每届授予数不超过3项,提名奖若干名。

一等奖1项,奖金3万元;

二等奖1项,奖金2万元;

三等奖1项,奖金1万元。

第十四条  科普传媒奖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备案),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科普传播载体。申报项目应积极主动地向公众报道科学新闻或信息,具有良好的科学普及和教育功能,传播内容主题鲜明,选题准确,较同类选题有创新性,有特色。科普公益性、科普主导性显著,能为本市科普事业的深入发展作出贡献。项目成果经过两年以上的实践检验,在同类或同行业中有品牌效应,能起示范作用,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起到科普传播效果和影响。

(一)电视的科普频道或栏目、广播的科普频段或栏目:频道(频段)要求年播放科普节目不少于600小时,专题栏目要求年播放时间不少于300小时,播出内容和手段新颖,成果已推广实施两年以上,形成较稳定收视(听)率;

(二)科普报刊或专栏:主要包括本市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科普报刊或科普类专题栏目等,向广大公民报道科学新闻、提供科技服务信息、宣传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等,要求具有较大的订阅量,广泛的受众面和影响力;

(三)科普网站:要求有正规的域名,已经正式上线并稳定运行,公众可以登录访问,科普内容更新快、受公众欢迎,具有科学性和广泛性的宣传效果,网站有专门的运营管理公司定期进行网站维护;

(四)科普新媒体:具有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等功能,访问量、回复量或转发量都比较高并领先于同行。

第十五条  科普传媒奖的候选对象必须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无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行为;无借科普名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奖项评审和授予

第十六条  上海科普奖每年组织一次评奖,具体时间以当年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第十七条  科普贡献奖、科普成果奖和科普传媒奖均须以典型、代表性的项目形式申报,且申报个人或组织必须为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  科普杰出人物奖是由专家委员会从科普贡献奖中遴选出符合科普杰出人物奖评审条件的个人后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项目成果实施时间是指项目已取得的成果在本市连续开展、推广或应用的时间。科普杰出人物奖的成果实施时间要求五年以上(含五年);科普贡献奖的成果实施时间要求三年以上(含三年);科普成果奖和科普传媒奖的成果实施时间要求二年以上(含二年)。

第二十条  科普贡献奖(个人)只能个人申报;科普贡献奖(组织)只能组织申报,主要完成单位须按贡献大小排序,不能超过5个;科普成果奖和科普传媒奖可以选择个人申报或组织申报,个人申报的主要完成人须按贡献大小排序,最多不超过5人,组织申报的主要完成单位须按贡献大小排序,最多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同一项目或同一申报个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奖项”是指当年同一项目只能在上海科普奖的奖项中选择一项进行申报;同一申报个人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申报。如果超出规定,则该申报当年视作无效。

第二十二条  上年获得提名奖或落选的项目,经进一步提升、创新和完善后,可继续参与下一年评选。其中获得提名奖的项目再次申报参评时可直接进入第二轮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上述二十二条规定的已连续两年申报而未获奖的项目,须隔一年后才可继续申报。

第二十四条  同一年曾获国际、国家或市级政府奖项的个人或组织,不得以相同的科普项目申报上海科普奖。

第二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对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员的确认和排序,以及对承担单位的运行等方面有争议的,在纠纷或争议未终结前不得参与当年评选。如出现任何争议问题,一切由申报个人或组织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个人或组织须登录上海科普奖网站(www.shkpj.org.cn)奖项申报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以当年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完成在线填报,上传必要的证明材料,正式提交后下载并打印纸质材料交推荐单位或个人审核。不能及时完成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级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各区县政府及科委、科协;各市级学会、协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院士推荐须二人或二人以上,其中院士推荐人中至少一位须为沪区院士;每位院士当年推荐的参评对象不超过2名)。申报个人或组织不能同时作为推荐个人或推荐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登录上海科普奖网站(www.shkpj.org.cn)下载《推荐单位/个人信息表》,填写盖章后传真至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发放推荐单位网上帐号及密码。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的“跨单位、跨部门合作完成的项目”,是指多个单位或部门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单位进行申报,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对推荐的申报个人或组织进行初评,按规定的名额进行推荐”,是指推荐单位和个人需登录上海科普奖网站奖项申报系统,协助管理办公室共同完成网上推荐流程,完成后打印汇总表并汇总申报个人或组织的申报表及证明材料后报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条  管理办公室对申报的纸质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表,管理办公室将及时通知申报人或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提交评审。所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按上海科普奖的奖项设置制定相应类别的评审标准,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分类评审,并提出评审结果和推荐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上海科普奖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与候选人或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类别的评审。

第三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将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推荐意见报奖励委员会审核后,获奖项目将在上海科普奖网站(www.shkpj.org.cn)、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www.ssedf.org.cn)及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十天。

第三十四条  对拟授奖的个人或组织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须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管理办公室提出复议,并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证明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异议事项和证明材料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管理办公室将及时处理并给出答复意见,对匿名举报及无证明材料的举报概不予以受理。

第三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申报个人或组织对评审等级有意见的,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社会组织可参与设置奖项,并享有冠名权”,是指奖励委员会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或以其他各种方式参与评奖工作,需要冠名或另外设置奖项的,由管理办公室与其具体协商,确定评奖方案和致谢方式。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上海科普奖的个人和组织,经查实,由管理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取消下一年的参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上海科普奖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上海科普奖的,经查实,由管理办公室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由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上海科普奖管理办公室根据《奖励办法》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发布之日起施行。